14+7+7隔离政策什么意思
“14+7+7”隔离措施,即对入境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再进行7天居家隔离观察和7天社区健康监测。
扩展资料
入境人员实施“14+7+7”健康管理措施,即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健康码”由红码转为黄码,期满进行1次核酸检测;对居家健康观察期满核酸检测阴性者,“健康码”由黄码转为绿码,并继续实施 7 天日常健康监测,期满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观察期间原则上非必要不外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要严格全过程佩戴口罩,不前往人群聚集场所。日常健康监测期间也应尽量减少外出,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切实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必须及时就医并报告。
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已覆盖绝大多数病例的潜伏期,是我们着眼于外防输入所构筑起的一道有效防线。但随着时间推移,尤其是冬季的到来,潜伏期在20天以上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有发生。
浙江:2021年1月7日,浙江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疫情防控面临的新形势,对境外来浙人员实行“14+7+7”健康管理措施,即“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观察+7天日常健康监测”。
江苏:对入境人员实施“14+14”健康管理措施,即: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继续严格实施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四川:为认真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将持续加强入境人员管控,持续落实“14+7+7”隔离政策,做好后续“7天居家医学观察+7天不参加聚集活动”管控。
14+14+7隔离政策什么意思
14+14+7隔离政策是即对入境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再进行14天居家隔离观察和7天社区健康监测。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4+7隔离政策什么意思
14+7+7隔离政策是新冠疫情期间的一种防疫政策,指“14天集中隔离”+“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
在定点隔离宾馆完成14天集中隔离后,入境相关人员信息及时推送至目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继续落实“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及核酸检测等。居家隔离应单独居住,使用单独卫生间,期间不得外出。
“14+7+7”隔离措施,即对入境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再进行7天居家隔离观察(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进行集中隔离)和7天社区健康监测。其中,7天居家隔离要符合单人单居的条件,且居家隔离期间不得外出,也不得与其他人员接触。7天社区健康监测,由社区实施健康管理。其间,每天要进行体温测量,并向所在社区报告体温和健康状况,尤其是身体出现异常时,要及时向社区(单位、所住酒店)报告。
14天集中隔离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完成两个“+7”防控措施时,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