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分辨密接和次密接隔离政策

更新于:2022-09-16 20:21:46 知识问答 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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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接和次密接的隔离政策

密接和次密接的隔离政策:

1、密接和次密接人员隔离管控时间从末次接触病例日起算以流行病调查提供密接、次密接时间为准,实行集中隔离21天,采取进、中、出三次核酸检测阴性后,转居家单独隔离7天,再次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2、当密接者解除隔离后,其次密接者如无症状,将自动解除隔离。解除隔离人员一旦出现疑似症状请及时与所在乡(镇)街沟通报备,并联系120救护车或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到发热门诊就诊。

密接者,健康管理(闭环管理,不去聚集地方,自主去医院做核酸,每天两次体温上报。明确时间点,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2天开始计算,或从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开始计算;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近距离接触;未采取有效防护。对密切接触者要在24小时内完成个案的流行病学调查。注意时间段,从密切接触者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首次接触开始,至该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管理之前;与密切接触者有共同居住生活、同一密闭环境工作、聚餐和娱乐等近距离接触;未采取有效防护。虽然不符合密接的密接判定原则,但根据疫情防控实际,为了尽最大可能防止疫情扩散,需要重点进行医学观察的人员。可比照密切接触者管控方式予以管控。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在乘坐飞机、火车和轮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共同生活、学习、工作以及诊疗过程中有过接触,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原则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密接者隔离政策

密接触者隔离政策如下:集中隔离的第1、4、7、10、14天做核酸检测。集中隔离14天,期间3次检测核酸、1次抗体检测和7天。7天居家观察或集中隔离,期满1次核酸检测。

实施集中或居家隔离,每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直至离开旅居地满14天为止。其他区域来返绵人员实施3天内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并进行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直至离开旅居地满14天为止。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鉴于当前的疫情形势,建议近期非必要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区。从疫情发生地来返绵的人员,请提前给所在社区或单位报备,来返绵途中,请做好个人防护,来返绵后应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防控措施。

积极接种新冠及流感疫苗,疫苗接种是预防疾病最有效、经济的措施。新冠病毒疫苗与流感疫苗接种时间间隔14天,符合接种条件还没有接种疫苗的人员积极接种,减少传染病叠加风险。重点人群应及时接种加强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密接和次密接的隔离政策

密切接触者采取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4、7和14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解除隔离后开展7天居家健康观察,期间做好体温、症状等监测,非必要不外出,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并在居家健康观察的第2、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次密切接触者暂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加7天自我健康监测。

密接的密接简称次密切接触者,这类人群是指与密切接触者共同居住生活、同一密闭环境工作、聚餐和娱乐等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人员。

密切接触者是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5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5天开始,与其有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

次密接隔离政策

次密接隔离政策如下:

1、密切接触者,在集中隔离点隔离。集中隔离的第1、4、7、10、14天做核酸检测。(集中隔离14天,期间3次检测核酸、1次抗体检测)和“7+1”(7天居家观察或集中隔离,期满1次核酸检测)医学观察措施;

2、次密接者,在社区居家隔离(没有居家隔离条件的集中隔离),不得外出,社区医院会上门做核酸(第1、4、7做核酸检测),小区物业会安排人员收垃圾;

3、三密接者,健康管理、闭环管理,不去聚集地方,自主去医院做核酸,每天两次体温上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