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供暖为什么标准还是18度?
随着天气逐渐转凉变冷,我国北方很多地区相继进入供暖期。每年在供暖期内,由于受到房屋结构、封闭效果、供暖管线布局、供热水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房屋内的室温仍然偏低。而衡量供暖效果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屋内的温度能否达到18摄氏度。那么,这个标准是怎么来的呢?

由于人体的温度基本稳定保护在36-37摄氏度之间,在室内,人体会时刻与周围空气保持着热量的交换,且多以向外辐射热量为主,当温度低于12摄氏度时,身体散热的速率会明显加快,我们就会觉得冷,因此12摄氏度是建筑物热环境的最下限。随着环境温度的提升,这种身体的散热效率会逐渐变小,当环境温度高于26摄氏度时,就会感觉到热了,这也是为什么在夏天,环境温度虽然低于体温,我们也会感觉到热的原因。

基于上述原因,人体的体感温度,就有一个适宜的区间,通常这个区别的下限为18摄氏度,上限为25摄氏度。因此一些体温表中将18-25摄氏度之间,标注为绿色舒适区间,就是这个道理。而且,温度和湿度的不同组合,对人体的感受是完全不一样的,比如在温度18摄氏度、相对湿度在30-40%之间感觉比较舒服,而在温度23摄氏度时,相对湿度必须达到50%左右才会觉得舒适。

世界各国和相关组织,对住宅温度的标准不尽一致,比如世界卫生组织在“健康住宅”关于室温的规定上,标准区间为16-28摄氏度;俄罗斯常年平均供暖温度为20摄氏度;我国在GB/T18883-2002标准中规定冬季采暖标准为16-24摄氏度,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规定冬季采暖室内的最低设计温度为16-18摄氏度。一般在监测室内温度时,如果在集中式供暖的房间内,则取室内中央区域1.5米高处的空间进行气温测定,大多数地区都以18摄氏度作为供暖质量是否达标的下限。

通过科学监测和分析,在一定的湿度控制下,人体感受最适宜的温度区间为20-22摄氏度,那么,为何我们的供暖最低保障温度为18摄氏度始终不提高呢?我想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提高温度标准的成本支出会大大提升。如果以18摄氏度为基准,每提高1摄氏度,那么在燃煤消耗、热量损耗等方面增加的成本,就会提高10-20%左右,那么,假如将供暖标准温度提升到21摄氏度,那么就至少增加成本40%以上,而这些成本最终都将会由用户所承担,供暖费用的大幅提升,显然也不是用户所期望的。

二是提高温度标准会带来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供暖方式,仍然是使用锅炉为主要供暖设备、以热水循环为主要的供暖途径、以煤炭为主要的热量提供原料。那么,在煤炭的燃烧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向空气中释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微颗粒等污染物,尽管现在集中供热采用的都是大型燃煤锅炉,都有相应的除尘、减排手段,但是仍会有一些污染物排放到空气中,这也是为何在我国北方,通常会在锅炉集中启炉的阶段引发空气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

三是提高温度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身体健康。一方面,无论是用热水供暖,还是用电取暖,都会带来室内空气干燥的问题,而且温度越高,空气湿度就会越低,这样就会影响人体的温度调节机制,当超过21摄氏度时,就不可避免地产生血管扩张、心跳加快、内分泌紊乱等问题。另一方面,现在居家环境中都有着程度不同的装修,随着温度的提升,像地板、石材、家居、墙壁等材料中的有毒有害气体的释放速率,会明显随之升高,从而有很大几率对身体健康造成更大的伤害。

当然,不同年龄和性别、不同身体素质的人群,对室温的敏感程度和适宜温度的需求也不尽一致。因此,在满足18摄氏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以目前的情况没有必要全面提高供暖温度标准,也不切合实际。如果发现室内温度明显偏低,则需要与供热企业、物业等抓紧协调,通过科学监测和深入排查,确定问题产生的根源,然后明确相应责任,详细进行下一步的改善措施,确保达到标准要求。如果因房屋结构问题或者供热管线需要更换等因素,一时半会解决不了的,则需要考虑自行购置一些发热制热设备来提升室内温度,同时积极争取一些补偿政策。